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有几个方面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第一,隐私的保护已经从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被他人窃取扩展到保护个人拒绝不愿意看到的信息的权利。草案已经注意到保护个人隐私的双向性,不仅保护了个人隐私不被他人取得的权利,同时也顾及到了个人选择外界信息的权利。如“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属于前者;“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属于后者。打一个形象的比喻,法规就像是个人在社会中的“细胞膜”,它让“细胞”拥有拒绝的权利,同时也有选择的权利。
第二,这种隐私的保护行为正在受到信息化技术和道德下滑双方面的冲击。首先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使人们的交流更加迅捷,同时也为“偷窥、偷拍”提供了方便。有人说信息化提供了一个“细腻的交流平台”,这也就意味着信息化技术更加地无孔不入,更加让人防不胜防。另外,道德下滑,使偷窥行为背后拥有巨大的利益驱动。这种驱动会让信息化技术更加“有效”。法规受到了双方向的挤压,这时,法规实施效果优劣的重点已不再只停留在法理上,而是如何寻求更有效的技术支撑。否则,在利益驱动下的技术会很容易地开辟出一片广阔的“法外天空”。
第三,保护隐私不是让人更加封闭,而是为人们更好的沟通提供方便,这是法规的引申意义。大杂院、筒子楼代表的是一个熟人社会,在其中,虽说隐私很难保障,但几乎没人敢拿隐私去换利益。公寓和“鸽子间”虽然让个人隐私得到了更多保障,但也有更多的人开始毫无忌惮地出售隐私。显然,在变化过程中,人们的处境愈加“危险”。法规的意义也就会在此显现,它目的不是要让人们更加封闭,而是保护人们在“陌生人”的社会中更放心,也更安全地沟通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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